“暂时强奸”与“长期强奸”
发表于 2006-10-19 11:07 作者: 氧化光阴
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中学有一名叫王俊伟的“禽兽教师”,2005年以来,以给学生补习生理课和检查女生身上有无异味为名,先后强奸、猥亵了8名14岁以下女生,然而,当地法院认为该教师“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”,最终,仅判该教师有期徒刑5年。
该法院认为该教师“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”的根据什么呢?其判决书云:“纵观本案,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,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,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,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,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,因此,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,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,本院不予支持。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,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确认,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”。
这里有两句关键词,一是“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”,二是“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,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”。至此,人们方知该强奸犯为何得以轻判。
从犯罪性质来说,奸淫幼女罪要比强奸罪性质更为恶劣、后果更为严重。1997年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: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。法律条文上也没有“暂时强奸”、“短期强奸”和“长期强奸”的法律界定,因此,“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”,显然是该法院的一大“创新”。
从实际犯罪情节来看,该教师对李同学强奸两次,对莉莉同学强奸一次,对其它六名女生猥亵后欲行强奸但因反抗没有得逞,李同学第一次被王俊伟强奸后到王俊伟被抓,李娜一直受制于王俊伟的恐吓和威胁之下,年仅13岁的她不敢将这件事情告诉同学和亲人。此后,活泼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呆滞,精神恍惚,身体日渐衰弱,今年3月27日病倒了。2005年12月25日,王俊伟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杨姓女同学,因该女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,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,这才使得王俊伟的罪行得以败露,难道这样的犯罪手段还不恶劣?后果还不严重?
至于说到王俊伟有自首情节,据李同学母亲讲,是在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被班上唐老师(女)发现后,马上报告了校长,校长又报告到区教育局,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局监审保办公室,并不是王俊伟本人投案自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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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人类得以共同生活的最后底线。当法律变成“百变金刚”,人心就会崩溃。
引导我们视线的似乎是权力、金钱、女色这些有能力扭曲法律的力量。但是本质上是全社会道德迷失。当我们看不到极端的例子的时候,我们便能够容忍很多——甚至可能亲历亲为。
中国很早便有了“法”这个东西,一直以来,中国的统治者和人民习惯用“道德”来维系社会的和谐。于是“法”往往成了“道德”的延续。可惜“道德”是有人情在里面的,当“道德”与“法”混淆,水自然会混掉,顺手捞几条鱼的事情,也就见怪不怪了。
这一桩,是中国人的问题,不是哪个党派和政府能左右的。“倒扁”不是也变了闹剧了吗?可见法律总是会被中国人“泥人张”似的巧手玩弄。
王俊伟被轻判了。
中国的道德和法律再一次被强奸,不知道这一次是“长期”的?还是“暂时”的呢?
该法院认为该教师“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”的根据什么呢?其判决书云:“纵观本案,被告人王俊伟在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,只是利用了特定的师生关系,并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,也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,因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,因此,其犯罪情节并不属恶劣,故对公诉机关的该一指控,本院不予支持。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,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确认,对被告人王俊伟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”。
这里有两句关键词,一是“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”,二是“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,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”。至此,人们方知该强奸犯为何得以轻判。
从犯罪性质来说,奸淫幼女罪要比强奸罪性质更为恶劣、后果更为严重。1997年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: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”。法律条文上也没有“暂时强奸”、“短期强奸”和“长期强奸”的法律界定,因此,“未长期对被害人进行强奸”,显然是该法院的一大“创新”。
从实际犯罪情节来看,该教师对李同学强奸两次,对莉莉同学强奸一次,对其它六名女生猥亵后欲行强奸但因反抗没有得逞,李同学第一次被王俊伟强奸后到王俊伟被抓,李娜一直受制于王俊伟的恐吓和威胁之下,年仅13岁的她不敢将这件事情告诉同学和亲人。此后,活泼爱笑的她变得沉默呆滞,精神恍惚,身体日渐衰弱,今年3月27日病倒了。2005年12月25日,王俊伟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杨姓女同学,因该女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,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,这才使得王俊伟的罪行得以败露,难道这样的犯罪手段还不恶劣?后果还不严重?
至于说到王俊伟有自首情节,据李同学母亲讲,是在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被班上唐老师(女)发现后,马上报告了校长,校长又报告到区教育局,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局监审保办公室,并不是王俊伟本人投案自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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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是人类得以共同生活的最后底线。当法律变成“百变金刚”,人心就会崩溃。
引导我们视线的似乎是权力、金钱、女色这些有能力扭曲法律的力量。但是本质上是全社会道德迷失。当我们看不到极端的例子的时候,我们便能够容忍很多——甚至可能亲历亲为。
中国很早便有了“法”这个东西,一直以来,中国的统治者和人民习惯用“道德”来维系社会的和谐。于是“法”往往成了“道德”的延续。可惜“道德”是有人情在里面的,当“道德”与“法”混淆,水自然会混掉,顺手捞几条鱼的事情,也就见怪不怪了。
这一桩,是中国人的问题,不是哪个党派和政府能左右的。“倒扁”不是也变了闹剧了吗?可见法律总是会被中国人“泥人张”似的巧手玩弄。
王俊伟被轻判了。
中国的道德和法律再一次被强奸,不知道这一次是“长期”的?还是“暂时”的呢?
评论总数 14
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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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次看到那画会想到强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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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表于 2006-10-22 09:10 作者: tigerbit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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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么狗日的人渣,操他娘的人民法院,法律都成厕纸了我日~~~ 赶明儿我强奸那法官他妈去, 强奸完他妈再干他女儿,操他妹妹, 然后再去"自首", 我看他判我几年! 若只判我5年, 我出狱后再强奸他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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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0-24 17:39 作者: 地狱风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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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楼的说得太好了!!!!支持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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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0-26 03:18 作者: 释放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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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!!!!!!!!!!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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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0-26 12:44 作者: fhxz1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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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更新:http://blog.hxsd.com.cn/blog/39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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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0-27 23:29 作者: 影子分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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悲哀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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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0-30 20:06 作者: 小小飞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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挖哈哈2楼的 亏你做的出来 你比我出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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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0-31 23:23 作者: pskel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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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: 这么狗日的人渣,操他娘的人民法院,法律都成厕纸了我日~~~赶明儿我强奸那法官他妈去, 强奸完他妈再干他女儿,操他妹妹, 然后再去"自首", 我看他判我几年! 若只判我5年, 我出狱后再强奸他家全面支持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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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1-01 10:57 作者: zhanshunz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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嘿嘿,就这也够在监狱里玩的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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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1-01 22:30 作者: caju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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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人 不是人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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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6-11-18 08:58 作者: A→KA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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